一、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 5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 17 号)相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真实完整。
(2)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3)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明显错误、可信性较差;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不符合支付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或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2.申请材料提交
(1)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
填表说明:
①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写;
②请据实逐项填写,并在( )内打√,相关栏目不足填写的,可另附页;
③请勿调整表格布局,并使用 A4 纸张打印。
(2)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
交至该分支机构办公室。例如,申请人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注册地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3)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三、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该分支机构办公室。例如,申请人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注册地在山东省其他地区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目前不支持网络提交。
2.办公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申请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公告为准。
四、办理基本流程
五、办理方式
1.接收申请材料
(1)分支机构办公室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清点材料数量。
(2)清点无误的,分支机构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单,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本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2.出具受理意见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反洗钱部门。
科技和反洗钱部门向支付结算部门反馈审核情况,由支付结算部门视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对于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5)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支付结算部门。
3.材料审查
科技、反洗钱部门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4.现场核查
经本分支机构行领导批准,支付结算部门组织科技、反洗钱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5.出具审查意见
分支机构在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公众反馈信息的基础上,以行发文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部发送本分支机构法律部门。
6.上报总行并归档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本分支机构形成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和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上报总行,其余两份材料分别在本分支机构办公室和支付结算部门归档。归档材料至少保存 5 年。
7.形成复审意见
(1)总行成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总行审查小组),支付结算司、条法司、科技司、反洗钱局为成员单位。
(2)办公厅将收到的材料通过公文流转程序全部送达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司、反洗钱局。
(3)科技司、反洗钱局分别对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进行复审,出具意见并反馈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对其他材料进行复审,并在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公众反馈信息基础上,初步形成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审意见。
(4)由条法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反洗钱局组成的总行审查工作小组,对支付业务许可复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关于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包括许可的主体、许可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呈报行领导审定。
8.下达行政许可决定支付结算司根据行领导批示意见,依法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就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向条法司备案。
六、审批时限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在受理之日起 20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自接到分支机构初审报告 20 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
核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九、结果送达
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www.pbc.gov.cn)进行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支付业务许可证》统一发放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送达获得许可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