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是我国商品品牌最高级别的荣誉,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使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快速地开拓和占领市场,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也意味着企业的服务、产品质量、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驰名商标,是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便意味着企业的服务、产品质量、企业的信誉得到了一定保证。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内容 | 认定机关 | 法律依据 | 说明 |
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 商标局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 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
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 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
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 商标局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
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
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 |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标法,从立法层面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对行政管理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作了规范。
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014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2014年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经梳理,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3部。
生活中常有人弄不清“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三者之间的区别,三大商标称号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下面用一张表来诠释它们之间的差异。
对比项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区别 | 法律认定 | 行业认定 |
认定机构 |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 | 省工商部门 |
认定标准 | 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 | 本省相关公众所知悉 |
注册要求 | 不要求是否为注册商标 | 必须是注册商标 |
重要性 | 最高级别荣誉称号 | 稍弱于驰名商标 |
效力范围 | 在全国有效 | 省内有效 |
申请对象 | 国内/外资/在华注册企业 | 国内企业 |
法律性 |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 无法律概念,没有法定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 |
由于我国各地方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不同,再加上各地区的经济差异,这就出现了各地区驰名商标认定分布不均衡的现象。总的来看,广东、江苏、山东、位于第一梯队,三省各拥有超过700个驰名商标,贵州、广西、黑龙江、山西、新疆、新疆兵团、宁夏等地区驰名商标数量未破百。中国驰名商标的空间分布密度总体呈现“东部-中部-西部”逐渐递减的趋势,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驰名商标的主要聚集地。
地区 | 数量 | 地区 | 数量 |
山东省 | 775 | 吉林省 | 160 |
广东省 | 753 | 北京市 | 157 |
江苏省 | 733 | 辽宁省 | 155 |
浙江省 | 621 | 天津市 | 153 |
福建省 | 497 | 重庆市 | 143 |
内蒙古 | 434 | 云南省 | 125 |
湖南省 | 409 | 陕西省 | 105 |
湖北省 | 379 | 山西省 | 90 |
河北省 | 347 | 黑龙江省 | 86 |
四川省 | 294 | 贵州省 | 63 |
河南省 | 275 | 宁夏 | 36 |
安徽省 | 264 | 广西省 | 33 |
上海市 | 194 | 新疆省 | 28 |
江西省 | 163 | 新疆兵团 | 12 |
中国驰名商标所属行业分布也不太均衡,驰名商标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制造、纺织、医药等行业。尤其是制造业,在拥有驰名商标最多的前十个行业中,属于制造业这个大门类的就有8个,这也表明驰名商标的簇群分布是以产业集聚为基础,处于市场竞争性强的行业品牌,更容易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
所属行业 | 样本容量 | 商标占比(%) |
食品、饮料 | 631 | 20.91 |
机械、设备、仪表 | 583 | 19.32 |
金属、非金属 | 334 | 11.07 |
石化、塑胶 | 314 | 10.4 |
纺织、服装、皮毛 | 312 | 10.34 |
医药、生物制品 | 183 | 6.06 |
木材、家具 | 107 | 3.55 |
造纸、印刷 | 91 | 3.02 |
农、林、牧、渔业 | 79 | 2.62 |
社会服务业 | 73 | 2.42 |
其他制造业 | 71 | 2.35 |
电子 | 63 | 2.09 |
信息技术业 | 54 | 1.79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38 | 1.26 |
建筑业 | 19 | 0.63 |
房地产 | 19 | 0.63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5 | 0.5 |
金融、保险 | 9 | 0.3 |
采掘业 | 7 | 0.23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7 | 0.23 |
综合类 | 7 | 0.23 |
电力、煤气及水 | 2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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