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ω -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 raf 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该案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充分运用专业技术辞典作为外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充分体现了专业化执法办案的水平。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一贯做法,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处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典型意义:该案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迄今为止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作出的最大力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中,执法部门在接收举报投诉材料后,未止步于查处投诉的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而是转入线下执法检查,从而发现了范围更大、程度更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该案的依法查处,体现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主动作为,发挥了线上线下专利执法保护的协同效应。
案例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信息埋入方法与信息识别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在办理该发明专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口审中未明确的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被请求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进行了准确判断,并对被请求人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依法定性,准确把握权利用尽的情形。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专业的特点。
案例四: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该案中由第三人制作、被请求人实施的招标文件涉及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获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并无实质区别。被请求人在该案行政处理阶段和后续一审行政诉讼阶段,均坚持“防沙治沙的工程设计要求均由第三人提供,与被请求人无关”的理由,对专利保护缺乏准确的认识。该案二审上诉后不久,被请求人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被请求人撤回上诉。该案提示政府机构和企业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
案例五: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该案中,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位于单位内部停车场,请求人无法进入现场取证,在立案时仅提供了相关新闻报道、外围照片等初步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立案后,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有效固定了证据,使本案得到依法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的优势。
案例六: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分体式模块化石膏板吊顶”等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该案中,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系列专利多件产品调查取证时做到“全面取证”“逐一取证”,准确提取了每件专利对应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后续侵权判定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基础。同时,执法人员结合被控侵权产品已知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特定的使用场合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经过合理分析,得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他相关技术特征,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有效地维护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空调冷凝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该案经历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全部流程,前后历时3年多,最终行政机关的决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案处理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敏锐发现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和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主张自相矛盾,依法适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能力。
案例八:山东省菏泽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路灯(LED-D13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部门在招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该案提示政府部门在招标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及时将招标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避免资产流失;投标方应评估分析招标方案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对涉嫌侵权的,应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变更招标内容。
案例九:贵州省安顺市知识产权局查处平坝“黔坝香”大米外包装假冒专利案
典型意义:该案中,安顺市知识产权局探索在违法认定中将假冒专利的外包装与整体商品进行分割。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大米时,首要考虑的是大米的品质、品牌等,外包装袋仅是次要因素,且大米外包装袋和大米是可分割的。该案按照侵害与处罚对等的原则,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主张将大米外包装袋与大米整体分割开来进行违法所得认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该案对在查处假冒专利中如何适用“比例原则”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
案例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处理“门(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该案中执法办案人员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简便、灵活的优势,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定争止纷,及时化解了一起专利群体侵权纠纷,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该案的办理,有效地遏制了群体侵权案件的发生,提升了本地区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更多信息:http://www.sipo.gov.cn/docs/2019-05/201905221626260024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