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业务变化、发展较快,而且竞业协议一般不会公开,因此本文中互联网公司的竞业协议只表示这些公司某一时间内的规定。文中出现的竞业协议具体内容大多数来源于各公司与前员工的民事纠纷判决书。
在百度与某前员工的劳动争议中,百度出具了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载明:
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加入与百度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新浪、搜狗、Google、雅虎、腾讯、阿里巴巴、UC(优视)、奇虎360、高德地图等和/或其他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讯、手机浏览器、地图、移动互联网服务以及云计算服务等)、IT和通讯类业务的经营组织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前述网站名称为简称)。
不过该员工是工程师岗位,所以竞业协议中提到的公司可能仅针对该岗位而言。
据悉,腾讯竞业协议中的竞争对手主要有字节跳动、百度、阿里、360、华为、搜狐、网易、蚂蚁金服、新浪等。
腾讯业务众多,不同业务线的竞业协议不尽相同,还有些公司和腾讯签订了某些协议,如拼多多和腾讯签署了互不挖角协议。
腾讯、快手、百度、UC、B站、趣头条、欢聚时代、小红书等几乎所有泛娱乐公司。
只有两家:拼多多、京东。
腾讯、阿里、蚂蚁金服、搜狐、新浪、京东、字节跳动等,有不少门户网站公司。
《劳动法合同》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竞业协议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法合同》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所以如果竞业协议中提到的用人单位,与该公司并没有明确的竞争关系,这样的情况也是无效的。
在上述三种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跳槽。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所以,如果你并不是掌握了商业机密的核心人员,而只是签订了竞业协议的普通员工,也可以跳槽。
可能你不知道,反腐问题不只是官场的常态,更是互联网公司的常态。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0...
全球互联网企业榜单是CN10排排榜技术研究部门和CNPP品牌数据研究部门联合重磅推出的全球...
互联网出海,即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国内企业转而向海外发展。在2016年,中国互联网...
“降维打击”一词最早来源于科幻小说《三体》,原本是外星人打击地球人的策略。不过随着该词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