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用来区别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纵观整个品牌发展史,就有很多品牌太过于流行或被熟知,而导致会在品牌商标诉讼案中被裁定为“通用名称”。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后,该品牌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其区别于其它品牌的商标价值。这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案例有很多,如何判断商标是通用名称呢?下面这些案例必须知晓。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法定的通用名称如DVD、VCD等;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如单车、金骏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热水瓶原为美国瑟毛斯产品公司的商标,后来却沦为了通用名称。1956至1962年间,该公司虽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仍认定Thermos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瑟毛斯产品公司不再享有Thermos的商标专用权。
早在2005年,原告台湾大宇公司取得了“大富翁”文字商标。因被告上海盛大公司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原告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最终判定: “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
从两个商标整体和使用方式等方面比对,以及考虑到“大富翁”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很弱的事实,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如被相关典籍收录,其性质可以进一步得到证明,如尚未被相关典籍收录,仍应视其他证据显示的使用状态判断其是否为本商品通用名称。
有些企业在其生产的添香加味拼配茶上不约而同的使用“兰贵人”名称,将“兰贵人”用来指代添香加味拼配茶基本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因此相关公众将添香加味的拼配茶统称为“兰贵人”茶,实际上起到将添香加味的拼配茶与其他再加工茶类相区分的作用,而非区分不同添香加味拼配茶的提供者的作用。因此,可以确定“兰贵人”属于添香加味乌龙茶这一拼配茶品的称谓。
商标变成通用名称的案例除了以上几个外,其它的还包括优盘、拉链、席梦思、咖啡伴侣、雪花、阿司匹林、可乐、鲁锦、沁州黄、避风塘等,具体详情请查看 更多<<<<<<
在一定的条件下,某些药品名称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但在药品标准从新修订而不再作为药品法定通用名称后,且该名称事实上尚未构成通用名称,仍应当认定该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因此,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时,可以参考其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宣传等因素。
其它未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包括子弹头、状元红、泥人张、BEST BUY、沩山牌、盲公饼、汤瓶八诊等。
通常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基准。
如果商标在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名称,则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
如果商标在申请时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不是通用名称,则可以注册成商标。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公众的常识为判断标准。
但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在某个特定地域内形成的商品的通用称谓,也可以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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