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贵州茅台对“‘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的上诉。自此,贵州茅台无法再使用该商标,这场为期三年的“国字头”追逐宣布告结。
茅台集团于2002年10月11日在第33类商品中,申请“茅台国宴”商标。而在2003年5月,这一申请就被驳回了。此后,茅台集团开始了复审拉锯。一直到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院称,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茅台国宴”,其中“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法条中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0日,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另外七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目前控股股东为茅台集团。
公司总部位于贵州省北部风光旖旎的赤水河畔茅台镇,主营茅台酒及茅台系列酒的生产与销售,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和典型代表,是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香飘世界的中国名片。2001年8月27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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