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条例》共包含了55项内容,对一些以往界定模糊但市民又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的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在签订之日起的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另外,《条例》还提出,小区车位场所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场地占用费等收益应该归业主共有。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业主应当依法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小区的业主大会成立前,会代管该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应该在指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监督。
除此之外,《条例》还列出了违反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出现擅自改变小区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占用道路、场所等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