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3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在15年(含15年)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统一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3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据了解,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定于2024年7月31日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