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共三十四条,实施日期为2021年7月1日。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召回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挂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根据《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仅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根据排放召回特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设相关经营者义务。同时,《规定》关于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安全召回一致,确保了召回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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