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修订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申请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上海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上海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上海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上海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上海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修订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