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此2022年天津供暖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