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深圳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深圳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深圳市的,视为具有深圳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深圳市的,视为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深圳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深圳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1年8月30日。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五)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或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
(二)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四)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六)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七)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1.用人单位对杰出人才(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经审核合格的,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授权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深圳市住房保障署通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对领军人才(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提交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经审核合格的,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授权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深圳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深圳市住房保障署通知用人单位。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2年8月23日。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深圳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2.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深圳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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