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东莞市户籍,且在东莞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非东莞市户籍但在东莞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4 倍以下(含 4 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 20倍以下(含 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 号)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一)申请人在东莞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东莞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新参加工作未满 5 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东莞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非东莞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一)申请人在东莞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 5 年;
(二)在东莞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东莞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东莞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东莞市,且户籍迁入东莞市未满 3 年;
(二)在东莞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东莞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东莞市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一)申请人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园区、镇(街)民政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家庭,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
(一)申请人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工作所在园区、镇(街)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人,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收到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人情况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人情况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东莞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东莞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东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东莞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 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 8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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