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供暖收费标准(居民)
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发布的《关于召开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 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 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注:
(1)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8元执行。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下同)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4)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威海市供暖收费标准(非居民)
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0日起,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一)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为77.5元/吉焦。
(二)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 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 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三)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