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具体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除生育津贴承担部分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