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自2013年9月9日起,湖北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以下的(不含),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