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9号)。从2021年10月15日起,广西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八、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