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从2015年7月1日起,陕西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