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自2014年7月起,辽宁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