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3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吉林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