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从2018年7月1日起,四川高温津贴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