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贵州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能够能到补偿,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贵州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天气津贴。
其中,高温天气是指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在地,当天报纸公布的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集体协商后可参照执行。
三、发放标准:
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