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从2014年起,宁夏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事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须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