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9号)以及《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从2012年5月起,新疆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每年夏季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