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休渔海域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专项(特许)捕捞
(一)刺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等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即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专项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等任务确需出海作业的,依法报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