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天津市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
单位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