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依据粤价〔2013〕217号文、粤价〔2012〕182号文、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文、粤发改价格函[2015]1605号文、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文、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文、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文、粤发改价价格(2019)138号文、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文、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编制并发布了肇庆市最新调整电价表。自2021年12月1日起,肇庆用电收费标准如下:
肇庆市电费标准
注:
1、居民生活用电的峰谷时段设置为:高峰10-12时、14-19时,共7小时;平段8-10时、12-14时、19-24时,共9小时;低谷0-8时,共8小时。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21)826号),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挡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移;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