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东莞市汇总纳税,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在东莞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东莞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报市总部办审核。
(三)上一年度在东莞市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含一级),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4.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亿元。
5.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200万元。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7.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东莞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东莞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东莞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四)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东莞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2.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名称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注册地 |
东莞市猎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马浩 | 南城街道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黄福林 | 长安镇 |
广东钻石世家国际珠宝有限公司 | 陈秋权 | 南城街道 |
广东百果园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 | 邹峰 | 凤岗镇 |
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 蒋萍琴 | 黄江镇 |
日立安斯泰莫汽车动力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僧伟利 | 莞城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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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东莞市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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