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养犬登记
1.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符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及相关规定。
申请养犬登记必须同时携带所饲养的犬只办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已公布的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的具体危险犬只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饲养未登记的犬只已被依法没收的,不予其办理该犬只的养犬登记。
2.南宁狗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地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四)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3.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地县级公安机关自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批同意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十内内给犬只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颁发南宁市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受理单位申请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有证据证明犬只确因体质特殊情况不便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且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的,可暂不注射。在情况消除之日起两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服务点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在给犬只办理延续登记时仍未注射电子识别标识的,应当同时携犬只接受注射犬只电子识别标识。
二、延续登记
1.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1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2.养犬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二)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三、变更登记
1.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一)养犬地变更;
(二)养犬人变更,包括养犬登记证登记的个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其它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个人饲养;养犬个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饲养;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等。
养犬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还应当符
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犬只还应当符合免疫相关规定。
2.养犬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变更后的养犬地证明。
3.原养犬人死亡,犬只需变更为家庭内其他成员个人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三)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养犬地证明。
4.养犬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原养犬人死亡证明;
(三)法定继承人、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协议或者在《养犬登记申请表》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认可;
(五)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养犬地证明。
5.养犬人将犬只以转让、赠与等形式变更为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原养犬人和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双方签字同意的书面变更协议或者在《养犬登记申请表》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变更认可;
(四)受让个人或者受让单位的养犬地证明。
四、注销登记
1.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一)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并将犬只送交收容救助场所的;
(二)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2.养犬人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且已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书面证明。
3.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人对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
4.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犬地县级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件:
(一)未按《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期限已届满的;
(二)未按《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期限已届满的;
(三)因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被没收犬只的;
(四)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注销登记手续在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完成。养犬登记证经网上办理完成注销即失效,任何人不得使用失效的养犬登记证饲养犬只。
五、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1.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南宁市饲养该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因犬只失踪申请注销登记后,犬只被找回继续饲养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2.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二)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证明。
犬只被依法处以没收处罚的,不予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3.养犬人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点)进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信息扫描核查。
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且符合重新申请登记情形的,经养犬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予以重新办理养犬登记,颁发养犬登记相关证件。
六、申请养犬登记相关证件补办
1.养犬人的养犬登记相关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持相关材料申请补发。因遗失、损毁等原因补办、换发养犬登记相关证件,应当缴纳成本费。
2.养犬人申请补发养犬登记相关证件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在《养犬登记申请表》中签名(或者加盖公章)认可的遗失声明或者提交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的遗失声明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