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北京 |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二星级标识项目50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
上海 |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 (1)运行标识项目:二星级50元/平方米;三星级100元/平方米;(2)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AA等级60元/平方米,AAA等级100元/平方米等。 |
浙江 |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修正文本)》 | (1)开发绿色建筑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
广东 | 《支持推广绿色建筑及建设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 二星级2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星级4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等。 |
江苏 | 《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 (1)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三星级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2)运行标识项目,在设计标识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 |
山东 |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已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 |
四川 | 《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 | (1)通过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广厦奖”、“天府杯”、“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应优先推荐上报。(2)建立绿色建筑在财政、税收、国土及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奖励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奖励。 |
河南 | 《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筑返还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给予一定的容积率返还优惠。 |
湖北 |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1)将以奖励容积率的方式,鼓励房地产业转型;(2)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按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3)装配式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
湖南 |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1)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采用立体绿化技术建造的绿色建筑,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或者超低能耗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 |
福建 | 《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1)对于二星级及以上建筑,给予省节能资金奖励;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小区项目,按照一、二和三星级分别奖励容积率1%、2%、3%。(2)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的项目,省级财政按建筑面积奖励10元/平方米。 |
安徽 | 《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转移支付或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
河北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
陕西 | 《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 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省财政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奖励标准为1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 |
江西 | 《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 (1)将绿色建筑列为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各地要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土地、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2)在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实行绿色建筑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的制度。 |
重庆 | 《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 (1)对获得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2)对仅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60万元。 |
辽宁 |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可申请中央财政奖励。 |
云南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 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西 | 《广西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 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府采购上给予优先待遇。 |
山西 |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绿色建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绿色工业建筑项目,二星级10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星级15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绿色民用建筑项目,三星级10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评为近零能耗的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内蒙古 | 《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 对于三星级评价标识减免城市配套费100.星级评价标识的减免城市配套费70%.得一星级评价标识的减免城市配套费50%。 |
贵州 | 《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 | (1)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非传统水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项目进行奖补;(2)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绿色生态小区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
新疆(乌鲁木齐)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1)二星级20元/平方米,三星级40元/平方米;(2)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的被动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职责,给予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资金支持;(2)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等。 |
天津 |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 (1)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2)鼓励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1)住建部门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相关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2)支持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
吉林 |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1)三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25元/平方米;二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15元/平方米;一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补;(2)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奖补60元/平方米;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奖补30元/平方米。 |
甘肃 | 《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积极争取节能减排项目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资金,争取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
海南 | 《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获得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和分别返还20%、40%基础设施配套费。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1)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通过自治区验收评估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一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
青海 | 《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对取得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70%。得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50%。得一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30%。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针对性扶持绿色建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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