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银川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八(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九)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