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费收费标准(不含吴江区)
注:
1.本表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度等)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加价收取污水处理费。
3.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每立方米3.46元执行。
4.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了五保人员,实行每户每月7立方米用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