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或标准要尽可能以相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作为WTO成员,我国需要加强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以快速提升我国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对《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将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是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可以包含允许的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修改采用是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同时清楚说明了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并且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代号为MOD。
按照减小差异原则,征求意见稿鼓励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同时,考虑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的需要,或基本的气候、地理、技术等条件存在差异,允许在制定国家标准时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国家标准,还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标准的管理要求,规定“当确有需要而国际标准组织未制定或制定发布相应标准不适用时,在遵守其他国际国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前提下,可以以其发布的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