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GB 18401-2010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8-01
标准类别:安全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归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
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术语与定义
纺织产品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
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产品分类
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种类型: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下表给出了3种类型产品的典型示例。
要求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见表1。
表1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标准号:GB/T 33271-2016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7-07-01
标准类别:产品
归口单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服装研究所 |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
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
石狮市质量协会 | 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标准规定了机织婴幼儿服装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婴幼儿服装。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婴幼儿帽子、手套、袜子、围兜等产品可参照标准执行。
成品理化性能要求
标准号:GB 31701-2015
发布日期:2015-05-26
实施日期:2016-06-01
标准类别:安全
归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 | 起草单位 |
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
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上海市服装研究所 |
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术语与定义
纺织产品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婴幼儿纺织产品
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儿童纺织产品
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要求
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表1的要求。
表1
附件的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其他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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