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区域内饲养的烈性犬品种: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牛头梗、10.英国马士提夫、11.意大利卡斯罗、12.大丹犬、13.俄罗斯高加索、14.意大利扭玻利顿、15.斯塔福、16.阿富汗猎犬、17.波音达犬、18.威玛猎犬、19.雪达犬、20.寻血猎犬、21.巴仙吉犬、22.英国斗牛犬、23.秋田犬、24.纽芬兰犬、25.贝林登梗、26.凯丽蓝梗、27.中华田园犬(土狗)(除上述犬种其他犬种均可在深圳市区饲养)
1、深圳养狗不用再交管理费,但仍要实行养犬登记,文明养犬等相关条款并没有改变。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并清除狗狗的粪便。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2、深圳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未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3、狗主没有牵绳遛狗等,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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