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藏獒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10.高加索11.纽芬兰犬12.德国牧羊犬13.苏俄牧羊犬14.猎鹿犬15.威玛猎犬16.波音达猎犬17.弗兰德牧牛犬18.俄罗斯黑梗19.比利时牧羊犬20.牛头梗21.斯塔福22.比特犬23.土佐犬24.秋田犬25.狼青26.川东猎犬27.昆明犬28.中亚牧羊犬29.加纳利犬30.马犬31.大白熊犬32.圣伯纳犬33.大丹犬34.英国寻血猎犬35.伯恩山犬36.阿富汗猎犬37.斑点犬38.灵缇39.罗威纳犬40.苏格兰牧羊犬41.中国细犬42.拉布拉多犬43.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的其他烈性犬、大型犬(杂交犬)。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四)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七)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八)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轻微伤害且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并对损害赔偿协商一致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轻微伤害以上的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