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的知名度、口碑和历史无外乎是众多创业者青睐和考虑的重要因素,毕竟大多数消费者对知名品牌更加信任,更愿意花高一些价钱去消费。所以品牌加盟在当下俨然成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但是在加盟之前,必须经历一个十分必要且重要的环节--签订合同。合同的签约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两方权责的划分,如果内容没有阅读详细,那么恭喜你掉坑里了。那么签署加盟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要如何避免掉进加盟合同的陷阱?
加盟连锁合同是指主导企业或加盟授权方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的协议书。
加盟必须签合同吗?答案是肯定的,加盟者产生纠纷往往的主要原因是在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内容没有阅读详细,且有种弱势心理,认为合同内容不可随意更改,从而导致在加盟后产生各种争议。常言道“加盟有风险,创业须谨慎。”身为相对弱势的加盟者对于加盟合同时更应对条款有一定的了解,并注意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主体资格:即是否具有相关证明文件,如特许企业是否合法存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许企业是否具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成功;
经营能力: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如是否具备为加盟者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A、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特许企业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加盟金:是指加盟商为获得经营权而向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正规的企业收取加盟费是正常的行为,但有些企业用设备购置费代替。对于这种情况,加盟商签约前一定要查清楚设备的价款是否远高于市面同类设备的价格,防止受骗。
权利金: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加盟者要持续使用特许企业的商标,就必须支付这个权利金,所以加盟者在签合同时要注意权利金是按年按季度还是按月支付。但须注意,某些特许企业会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加盟者若遇到这种情况,务必记得在合约上注明:“当加盟店不再开店时,特许企业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保证金:特许企业为确保加盟者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加盟者。对于保证金收取过高的特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到期后无条件退还,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另外,对于提前解除合同时保证金的退还情况也应当在加盟合同中写明。
B、关于特许企业所提供的货物及设备的价格问题
特许企业供货价格:为防止特许企业所提供货物价格过高,加盟者可在签立合约时,事先要求特许企业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限定高出市场行情的范围,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特许企业提供的设备价格:特许企业一般会有特定设备提供,但设备价格有可能高于市场价格,对此,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如果事后加盟者发现特许企业提供的设备高于市场价格,加盟者可要求特许企业返还多余款额,如若不还须进行相应赔偿。
特许企业过错:若是因为特许企业提供的货物或者设备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伤害,则特许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对加盟者的损害予以赔偿。
加盟者过错:若是由于加盟者自己在经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权,其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加盟者自己承担。
合同的转让:因为特许加盟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加盟者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经济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加盟。对于这种情况,加盟者可以与特许企业协商允许合同进行转让。但转让必须经过特许企业的同意,而转让后的承买者资格由特许企业进行认定,同时加盟者须向特许企业支付一定转让费。
合同的终止:当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合同终止后,特许企业会通过检查加盟者是否有无违法合约或者是否积欠货款等情况来按比例返回甚至是扣除保证金。关于这一点,加盟者一定要看清楚是如何规定的,觉得不妥善的地方需要协商改正。另外,特许企业可能会要求拆下招牌,此时可根据招牌的所有者来确定具体的解决办法。
纠纷解决问题: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加盟商所在地、合同签署地。
违约责任问题:一般在违约责任问题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对特许企业违反合同部分则较少。因此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出相应要求,对于特许企业所许诺的具体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约定特许企业违反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可写明具体的违约金金额,避免在以后诉讼中获得的赔偿却远未满足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在合同签订后,加盟者一定要确保自己保留一份,这样才能清楚合约内容,保护自身利益。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竞业禁止的条款:竞业禁止,是特许企业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规范旨在保护特许企业的知识产权。但禁止时间太长会影响加盟者日后的工作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要注意时限的长短。
概括条款:加盟合同的条款中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由于管理规章是由特许企业制定,有可能随时修改,加盟者若不清楚其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加盟者在签订合同之时,最好要求特许企业将管理规章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合同后面。
商圈保障问题:商圈保障就是特许企业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对此,加盟商要确定其加盟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同时,加盟商在签约时,最好载明特许企业在该范围内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供的服务项目:加盟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开业前、一个阶段是开业后。一般而言,开业前,特许人应提供:选址、装修、培训、设备购置。开业后,一般要提供稳定的产品供应、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广告服务、以及其他的服务。如果特许人有承诺过的内容,要以书面的方式写入合同。
售后服务问题:加盟品牌所销售的产品是有售后服务的,而且该售后服务只有特许人能完成的,要在合同中约定,如特许人不履行售后服务,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特殊情况处理:要约定被特许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等。如:特许人丧失经营资源(商标、专利)的使用权时、特许人违反独占许可约定的(在约定商圈内再许可一家)、加盟的品牌名誉出了问题时(受到央视或者地方新闻、报纸的批评等)、特许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