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人,招到人,招到合适的人。一直以来都是工作的重心,但好不容易招来的员工,却提供不了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遇到这种问题,HR该如何处理?
一、没有离职证明影响员工入职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为避免本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导致的风险,一般均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这样的要求,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此问题时,建议一方面如实告知情况给招聘单位,并沟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建议同时与原单位积极协调,若协调不成,建议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反应情况并协助解决。协调和反应情况时,请保留好相应证据资料,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证据要求得到合理赔偿。
二、为什么要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担心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没有离职证明,那么就代表可能与上一家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接触,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新公司将面临被诉讼的风险。
2、担心是与原单位存在合同纠纷
没有离职证明,有可能是与原公司的合同纠纷影响,导致原公司不予开具。
3、担心员工有过相关的违规行为
有些员工在单位属于自动离职,不打声招呼就走的人,当然没有离职证明,这样的没有责任心,到哪里可能都一样。
三、无离职证明的解决办法
1、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2、要求员工出具承诺书
员工向新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承诺函
本人A,身份证号:X,向B公司郑重承诺,本人已经与C公司劳动合同解除,若因本人做虚假承诺,给B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后,都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XX X 年 X 月 X 日
招聘单位将员工提供的证明资料连同承诺函一并保存存档,作为员工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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