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消费者维权途径、方法、误区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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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于1983年,目的在于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自1991年3月15日举行的315晚会,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法规。下面一起详细了解一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作用、组织机构,以及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的相关知识。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62年美国国会首次提出消费者权益

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1983年确定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国际消费者组织机构
1960年设立

1960年由荷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家联合发起建立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总部位置

在荷兰登记,总部原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

中国消协成为正式成员

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
明白自己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运用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
消费者投诉七大误区

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日常消费四大警示
注意模糊宣传

一些商场张贴的海报大肆宣传“满300返200”“满200返120”等,让消费者一看非常动心,但实际购物之后才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参加活动,一些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不参加活动。

注意商品标价

在商品的标价上,活动期间往往标注99、199、299元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或者直接将参加活动的商品价格人为抬高,优惠折扣虚假。

注意返券期限

在返券的使用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返回的购物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注意三包责任

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打折处理商品,逃避或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有些则提出种种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换货。

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盘点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每个人都在充当消费者的角色,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如果使用欺诈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应积极地寻求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应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实际遇到的情况,来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维权。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投诉电话为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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