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是多少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二、牵引车发生事故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多少
牵引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方法一般是通过路口的监控来进行测算或者是根据地上的刹车痕迹进行计算出交通事故的时候的行车速度。车辆的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6、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